增进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履职尽责并提升监督效果,进而实现防备外派监事责任危害的目标。
内容来源 |《上海国资》杂志
作者 | 周涛 杨倩 刘小进 杨威
增进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履职尽责
新一轮国企深化革新配景下,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组成为重要革新任务,其中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是重点一环。同时,在国资治理爆发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已成为国有股东单位加入下属公司治理、对下属公司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依法治企、推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体现。
为增进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履职尽责并提升监督效果,进而实现防备外派监事责任危害的目标,本文将结合国企的实践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步伐,以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探讨的外派监事是指国有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名并任职的监事,而不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向国家出资企业提名并任职的监事。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主要履职责任危害
(一)主要履职责任危害的梳理
外派监事是国资治理中的特殊看法,但其也属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的监事之列,故除受国资监管划定约束外,还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执规律则和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殊行业的监管划定约束,因别的派监事实际面临多方面的责任危害:
1.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公司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划定:“ 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划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负赔偿责任。”好比,在“〔2019〕浙0282民初1214号”一案中,公司作为原告以公司董事与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为由对其进行起诉,法院认为,被告董事、监事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其负有的忠实义务,应担负赔偿责任。可是,实践中,与具有决策大权的董事、高管差别,监事作为监督主体,不具有直接经营治理的职权,故因积极的作为造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况并未几,反而更多的是因消极不作为,怠于行使职权并履责造成的,其结果往往是对履职企业的违规操作、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应当发明而未发明,或者疏忽大意未能实时关注和汇报前述违规、损害线索。
2.被限制高消费的责任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划定》第三条划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接纳限制消费步伐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因此,虽然公司监事并非债务人而不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法院仍可能将公司监事认定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而对其接纳限制高消费的步伐。
3.证券刊行历程中信息披露违规导致的责任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划定:“刊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体例的证券刊行文件和按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刊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包管刊行人实时、公正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无法包管证券刊行文件和按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宣布意见并陈述理由,刊行人应当披露。”凭据上述划定,公司监事需履行在证券刊行历程中的信息披露包管义务,不然,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4.国资监管的责任危害
外派监事受国有股东委派到下属企业履职,不但要对履职企业担负忠实勤勉义务,还要对国有股东卖力,并通过积极行权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然,如外派监事因未尽职履责导致应发明而未发明问题和发明问题不揭示,进而造成国有权益受损的结果,外派监事将面临被国有股东追究责任的危害,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纪律处分直至辞退等。
(二)在国有参股企业任职的外派监事责任危害更大
相较于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而言,在国有参股企业任职的外派监事所面临的责任危害更大,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信息差池称危害更为突出。由于国资监管划定与要求一般并不可适用于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了解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情况需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进行而不可通过红头文件、报告等类行政方法,如缺乏相关制度、投资协议进行事先安排,国有股东自身的知情权就会受限,遑论由国有股东委派的监事。
其次,对外派监事履职支持和配合水平相对较低。因国有参股企业并不属于国有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故其对国有股东外派监事可能重视与尊重缺乏,部分国有参股企业可能保存以涉及公司秘密等为由而拒绝提供监督所需的信息、资料等情况,也不配合外派监事的其他履职行为。
最后,外派监事难以与委派单位、上级单位的审计、纪检、风控法务协同。由于国有参股企业并不纳入国有企业集团的治理体制,相应的审计、纪检、风控法务等手段也难以有效介入,故外派监事成为对国有参股企业监督的主要力量,但这与其能力和可用的监督资源又不相匹配。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履职责任危害的成因
(一)信息差池称的情况较为突出
造成外派监事难以有效履职进而规避责任危害的重要原因在于,外派监事与履职企业之间保存的信息差池称问题:一方面,外派监事往往不实质加入到履职企业的经营治理中,对履职企业的业务经营及重大决策详细情况并不了解。另一方面,履职企业许多缺乏明确的信息共享机制,也缺乏专门对接部分/人员,重大事项不见告或事后见告外派监事的情况较普遍,使得外派监事难以实时提出意见,做到事前、事中实时监督,事后一旦泛起问题,外派监事就可能被认定未有效履职被追责。
(二)履职能力难以匹配职责要求
外派监事作为监督者,既需要具备财务、法务、审计等专业化知识,也需要对企业经营治理及其业务具有一定经验,但由于国有企业集团下属企业众多且情况多样,监事人才储备往往有限,且缺乏充分的履职培训,外派监事履职能力缺乏的情况较为突出,其主要体现包括:
第一,个人的经历、专业配景和履职企业保存不相匹配的情况;第二,差别于审计、纪检、法务风控等,外派监事缺乏牢固团队或职能部分提供支持,纵然是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与知识,但在外派监事兼职为主,还同时担当多个企业监事的情况下,以一人监督多个企业实属困难,也远凌驾其能力规模;第三,在履职企业设监事会的情况下,由于监事会行权需依据议事规则作出决议,如国有股东委派的监事席位在监事会并不占大都,外派监事也难有作为。
(三)履职意愿与责任危害意识较低
一方面,由于政策上要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兼职不兼薪,在无其他有效激励步伐的情况下,外派监事往往缺乏具有吸引力的任职激励,造成多为被动任职而非主动竞聘,委派单位也难以调动外派监事的积极性,外派监事实际运用多种手段行权的情况较少。同时,针对外派监事的履职考核与追责刚性相对缺乏,往往各人的考核结果情况相似,进而造成外派监事履职积极性不敷。另一方面,由于监事会恒久不受重视,且国有企业也有审计、纪检、法务风控等多种监督机制与手段,外派监事许多认为自己就是纯粹挂名开会,对自身履职保存哪些责任危害、如何防备责任危害的认识不敷,责任危害意识也较低。
(四)外派监事履职制度包管缺乏
一方面,就履职企业而言,对监事相关制度建设缺乏。许多履职企业未制定监事集会事规则,导致外派监事难以充分行使知情权,遑论履行监督职责。别的,大部分履职企业并无公司章程、监事集会事规则之外的包管制度,也未设置类似董办这样专门对接、包管行权的部分,使得外派监事行权依据及行权包管相对薄弱。
另一方面,就外派单位而言,对外派监事的制度支持有待完善:第一,关于外派监事责任认定缺乏完善可操作的细则。因外派监事大都系兼职监事,受限于与履职企业的信息差池称、事前及事中监督保存着滞后性等问题,因此其多是以事后监督为主,一旦履职企业泛起危害/资产损失事件,如何认定外派监事责任?对此,对外派监事失职的认定仍缺乏明确标准,也未建立尽职合规免责机制,倒运于外派监事明白履职、行权和定心履职、行权。第二,前文已述,除外派监事个人主观原因外,客观上还保存力有不逮的困境,作为国有股东的委派单位在制度上对其支持力度相对不敷。
外派监事履职责任危害治理的应对
(一)总体应对思路
首先,增进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履职尽责并提升监督效果,是防备外派监事责任危害的主要路径,这就需要通过革新让外派监事有意愿履职,外派监事有能力履职的基础上,为其履职提供包管,使得履职结果能够合理运用,最终既完成监督目标,也让外派监事规避责任危害。
其次,厘清并制作国有企业外派监事职责清单,完善追责的标准与机制并建立尽职合规免责机制,指导外派监事对其常见责任危害接纳相应的应对步伐是防备外派监事责任危害的重要手段。
最后,结合治理体制的差别,外派监事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参股企业面临的危害与问题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故在革新历程中需注意区别,接纳有针对性的步伐。
(二)应对步伐的建议
?1.增进国有企业外派监事有效履职的建议
(1)提高外派监事履职意愿与履职能力
首先,尽可能选任具有相应专业能力与经验的人员担当外派监事。其中,外派单位可优先选择审计部分、法务部分或类似经验的职员担当履职企业监事。须要时,也可以考虑聘任第三方专业人员担当。
其次,增强对外派监事岗前培训及岗中培训,增强外派监事履职经验分享与交流,以提高外派监事的履职能力以及对经营投资危害的识别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事(后备)人才步队,也同时增进外派监事对个人责任危害的认识,提高其责任危害防备能力。
再次,除一些项目公司或业务经营较为简单的子公司外,可考虑适当增加同一履职企业的外派兼职监事人数、交叉任职,增强外派监事在同一履职企业的力量。
最后,为提升外派董监事的履职意愿以及履职积极性,应施行奖惩结合,在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同时,合理评价外派监事监督的有效性,细化对外派董监事的任职激励政策,将其任职评价结果与其在本单位的考核、绩效、奖金等进行直接挂钩,并考虑为其发放任职津贴,并对履职优秀的外派监事在评优选先中给予政策倾斜。
(2)增强对外派监事的履职制度包管,提高外派监事权威性
在外派监事个人有意愿、有能力履职后,还需为其做好制度包管与支持,主要包括:
第一,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选聘、治理制度和各级公司董事会、监事集会事规则。其中,为外派监事的行权提供依据与支持,对外派监事履职的频率、方法等做出清单式的下限要求,在治理制度和中介外聘条约中明确外派单位相关职能部分和外聘的日常效劳中介机构有义务为外派监事提供支持,指导并支持外派监事积极行权。别的,还要着眼于富厚并包管外派监事的履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召开集会、查阅资料、个体约谈、列席重要集会、实地调研、聘请第三方机构、问卷视察、建立台账、走访部分、撰写报告、接待上访等。
第二,提升外派监事的监督职位。外派单位可将履职企业把外派监事揭示的问题和危害的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包括外派监事的监事会对企业卖力人的经营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应作为选拔、考核、调解、任免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重要参考。
第三,指导下属企业完善支持配合外派监事的事情机制。履职企业原则上都要确定支持外派监事事情的相应职能的部分,并配置外派监事开展事情的办公园地和必须的办公条件。同时,在治理制度上要求履职企业要按划定实时向外派监事提供财务会计、决策和经营治理运动等资料;履职企业要主动增强与外派监事的相同,涉及企业“三重一大”及其他与经营治理运动有关的董事会集会、总经理办公集会、年度事情集会等重要集会,需按划定提前通知监事加入,并提前送达集会文件资料。
第四,在未来对外投资治理层面,外派单位作为国有股东,应要求在投资协议和标的企颐魅章程中明确外派至标的企业的监事人数、相关的行权方法及议事规则、行权经费包管,以避免后续对标的企业进行治理时难以进行调解。
(3)增强履职协同,努力提高监督效果
第一,在外派监事对履职企业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监督时,以及涉及到重大投资项目时,可与上级外派单位审计部分进行相同,了解其财务情况,是否保存财务问题及是否具有投资的财务基础等。
第二,对履职企业进行审计后若发明保存问题,委派单位审计部分应当实时见告外派监事,以供监事能够实时行使质询等权利。
第三,因外派监事并非专职监事,其对履职企业的董事会、重大专题集会、总经理办公集会等集会的召开未必会有知晓渠道及对接人员,使得外派监事获取信息相对闭塞,为突破履职企业与外派监事的信息相同壁垒,故应创立完善的信息相同共享机制。
第四,关于发明的企业违规线索与监督结果需要凭据审计、监事、纪检、法务风控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移交与交底,并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响整改机制,形成监管事情的闭环。别的,外派监事也可将履职中发明的问题和需要提请履职企业关注的事项实时与履职企业交换意见,推动履职企业提高危害治理水平的提高。
2.增强外派监事责任危害治理的步伐
在增进国有企业外派监事有效履职并提升监督效果的基础上,增强外派监事责任危害治理还需重点做到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责任追究程序,并梳理国有企业外派监事职责清单纳入制度,在考虑可行性的基础上对国有参股企业外派监事的履职提出可量化、可操作的要求,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尽职合规免责机制,对哪些情形可申请合规免责、减责进行梳理,建立完善的申请、受理与认定程序。